为更好的解决喀什市城市低保户集中供热采暖问题,喀什市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喀什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喀市政发【2008】164号)精神,对城市低保用户,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供热企业核实后,由市财政补助20%,供热企业承担30%,低保户只需缴纳50%的采暖费。
由于近几年城市发展的需要,部分低保户房屋拆迁,并搬迁到有集中供热的楼房居住。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后,喀什市享受采暖费减免政策的低保户由2009年740户,增加到2013年4347户,5年间享受优惠政策的低保户11794户次,喀什市财政补助资金由2009年19.7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105.8万元,5年间财政补助采暖费289.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