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

来源:南方日报 | 2014-4-18

国务院法制办17日就《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8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义务。在企业的公示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企业经营状态、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等信息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征求意见稿还从设立经营异常名录、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方面规定了信用约束机制。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通过企业年度报告中载明的所有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编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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