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电器投诉数量多生活服务投诉涨幅大

来源:找订单信息中心 | 2015-4-18

  网购商品与实际不符怎么办?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维权?这些小到网购大到房屋的维权问题经常出现在我们身边。记者从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2014年度江苏省各级消协系统共解决消费者投诉65659件,解决成功率为66.49%,使消费者免受经济损失1.46亿元;其中属欺诈行为得到惩罚性赔偿的97件,得到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5.4万元;支持消费者起诉的196件。
  从投诉类别看,排名第一的是家用电子电器类,共计19387件,占受理投诉总量的19.63%。
  
    通过分析2014年度消费投诉热点,可以发现4大特点。
  
    第一,生活、社会服务类消费投诉呈增长趋势,共计12315件,位列各类投诉的第3位,较2013年增长近4成。其中住宿服务投诉增长56.73%,是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中增幅最大一项。
  第二,合同类投诉继续呈增长趋势。2014年合同类消费投诉28924件,占受理投诉总量的28.29%,同比增长24.92%。集中在销售服务、生活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甚至合同欺诈等合同违约问题突出。格式合同中,在“订金”“保证金”“诚意金”等预付款款项中设置不平等条款的情况较为突出。
  第三,房屋建材类投诉成热点。2013年起,房屋建材类投诉案件已连续两年居所有商品投诉的前10位。
  第四,家具类投诉增幅明显。2014年江苏省家具类投诉总量为2680件,同比增长47.65%。一些商家将实木贴皮家具标注为实木家具,将部分真皮沙发标注为全皮沙发,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法》成维权利器
   通过对典型投诉案例解决情况的分析发现,去年正式实施的新《消法》成为消费维权利器。

    “7日无理由退货”助力消费者维权
  
     2014年3月14日,重庆市民马先生通过淘宝网订购苏州某公司生产的鳕鱼肝油软胶囊6盒,准备给小孩服用,货值142元。3月15日,他看到央视3·15晚会上介绍说鱼肝油不能随便给小孩吃,立即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同意退货。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法》规定,消费者网购时可以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无理由退货。虽然马先生于3月14日购买商品,但经过宣传教育,商家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意按3月15日起才实施的新《消法》履行退货义务。

    买到假“红檀”地板获赔3万元
  
    2014年4月11日,程先生在交纳2000元定金后购买了价值9990元的“越南红檀”木地板。铺装后,一位业内朋友提醒说:“从纹理、色泽并综合价格等情况,该木地板不像是红檀材质,更谈不上什么‘越南红檀’。”
  程先生找到商家想问个清楚,商家坚称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无奈之下,程先生向一家专业检测机构申请对地板材质进行鉴定,结果表明,该产品木材材质名为 “姜饼木”,而非“越南红檀”。
  对此,销售商辩称“越南红檀”是指木地板颜色,而非材质,不存在欺诈行为。
  消协人员在查看了程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后认为,从送货凭证中填写的内容到木地板的标注标识,从消费者提出质疑的内容到检测报告结论,可以证明商家的欺诈行为。《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最终,销售商除免收货款余额7990元外,一次性赔偿程先生3万元。

   “举证倒置”助消费者退掉“瑕疵车”
  
    2014年7月1日,张先生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价格15.11万元。7月4日,张先生发现该车右下雾灯不亮;7月7日,张先生又发现该车有损坏迹象。后经专业人士检查,发现该车底盘变形、车身有重新喷漆的痕迹。张先生要求4S店退车并给予赔偿。4S店辩称,消费者购车时对该车进行过查验,说明该车没有问题。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调解,4S店同意退车,并一次性补偿张先生1.38万元。

经营者违规推送商业广告被罚1000元
  2014年4月20日,消费者李先生向江苏省消协投诉,某商贸城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庆祝商城开业6周年展销”的商业性短信。
  经消协工作人员核实,该商贸城出资50元委托俞某随机向近1500名手机用户发出了该商贸城商业宣传短信,且没有取得短信接受者的同意。
  《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协工作人员责令经营者改正其违规行为,并将该投诉移交工商部对违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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